评新食品安全法(未完、待续)

分类:政论篇
2007-11-01 11:37 阅读(?)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通过,将在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上审议,预计在人大会议上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比2004年的草稿又发生了很大变化,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将更具体,职责更明确。其中“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为技术主角,所有的食物中毒事件,不论哪个部门接到报告,都要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报告。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中毒原因调查,并向有关执法机关建议是否查封食品。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将作为地方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策的重要依据。在连云港地区,夏季的海产品副溶血弧菌携带情况,织纹螺的河豚毒素携带情况以及毒蘑菇的生长情况都将是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点。不过,农药污染,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也是要加强监测和控制的。

   四、卫生部门可能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可条件和检验检测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统一负责。”

     与目前参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相比,卫生部门具备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可条件和检验检测规范的制定”的经验和技术。其他部门恐怕一时难以承担此项难度非常复杂的工作。

  最后修改于 2007-11-07 14:21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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