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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一、机构要求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并具有预防保健科和皮肤科相符; (二)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三)有固定的与开展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质控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质量控制负责人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应在本机构。 1、主检医师应是执业医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主检医师的执业地点应在本机构。 2、至少各有1名内、皮肤科、影像执业医师。 3、至少有1名以上执业护士。 4、 具有2年以上临床检验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至少具有1名专(兼)职网络直报员。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所申请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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