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分类:法律规范
2015-06-09 08:32 阅读(?)评论(0)

附件1 

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一、机构要求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并具有预防保健科和皮肤科相符;

(二)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三)有固定的与开展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质控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质量控制负责人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应在本机构。

1、主检医师应是执业医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主检医师的执业地点应在本机构。

2、至少各有1名内、皮肤科、影像执业医师。

3、至少有1名以上执业护士。

4、 具有2年以上临床检验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至少具有1名专(兼)职网络直报员。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所申请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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